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三讀通過
聯合報,2011.05.12 03:15 am
台北市議會昨天三讀通過「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歌廳、舞廳及夜總會等場所的照明及音響設備,應具備在緊急狀況時恢復原照明設備及緊急廣播的功能。市府消防局表示,待行政院核備公文,原則上1個月後實施。
消防局指出,這些場所顧客密集,發生事故時,特殊燈光及高音量的演唱聲效會影響逃生,未來規定業者裝置特別設備,以便發生緊急狀況可及時通知現場顧客,儘速進行避難逃生,減少人員傷亡。
消防局表示,樓地板面積達3000平方公尺以上容留人數眾多場所,火災發生時所需的避難逃生時間較長,為確保在火災發生時能有效應變,迅速完成避難逃生,自治條例中特別規定應每年辦理一次以上的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
條例中也要求北市設有防災中心的高層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其管理權人應聘用專門人員全日於防災中心或中央管理室執勤。
火災預防工作邁入新里程碑 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市議會三讀通過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0年5月11日
有鑑於臺中市ALAPUB火災造成重大人命傷亡,臺北市議會於本會期開議後優先審查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於5月11日經臺北市議會三讀通過。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共計5章17條,立法重點在強化特定場所之避難逃生,條例中明定歌廳、舞廳或夜總會等場所的照明及音響設備,應具備在緊急狀況時恢復原照明設備及緊急廣播的功能。消防局指出,這些場所顧客密集,發生事故時,特殊燈光及高音量的演唱聲效,會影響逃生,規定業者裝置特別設備,以便發生緊急狀況可及時通知現場顧客,儘速進行避難逃生,減少人員傷亡。
消防局長蕭英文表示,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之制定,自94年至96年間,邀集市府有關局處及專家學者,召開9次會議訮討後制定草案,並經刊登市府公報預告、市府法規委員會審議,提送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送請市議會審議,100年4月26日經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審查完竣,100年5月11日市議會三讀通過。消防局長蕭英文特別感謝市議會審查會期間,法規委員會召集人林議員晉章及所有議員,於討論過程中提供具體寶貴修正意見,消防局將落執行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為臺北市火災預防創下新里程碑。
消防局指出,樓地板面積達3000坪以上容留人數眾多的商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收容人員多為避難弱者的醫院、療養院、老人養護機構等機構及其他經消防局公告的指定場所。考量這類場所在火災發生時所需的避難逃生時間較長,為確保在火災發生時能有效應變,迅速完成避難逃生,在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中特別規定應每年辦理一次以上的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
條例中也要求臺北市設有防災中心的高層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其管理權人應聘用專門人員全日於防災中心或中央管理室室執勤。且專門人員應領有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認可證或防災中心執勤人員訓練合格證明書。
消防局指出,主要是因為高層建築物的防災設施大多具有監控連動功能,一旦發生火災時,防災中心值勤人員透過防災監控設施,可早期發現火災,迅速的進行資訊整合運用,對於火災通報、初期滅火及避難引導,具有極大的功能;因此,強化防災中心值勤人員的火災狀況判斷及應變能力,並結合建築物之軟體及硬體設備功能,對於有效監控火災的發展狀況並採取必要的應變措施有其必要性。
重點條文大致為:
─臺北市建築物於辦理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時,有關用電所裝置之線路、變壓器及開關等設備有變更或增設時,其申請人應委託電器承裝業或電器技術人員承裝、施作、裝修。
─臺北市之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幼稚園、托兒所等場所,應設置附加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裝置之避難逃生標示設備。
─經消防局公告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領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人員,定期維護保養消防安全設備,其維護保養結果應依消防局公告期限報請備查。
─消防局得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建築物或場所,經檢查不合格者,應即通知限期改善,並予複查。管理權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但建築物純供住宅使用者不在此限。